简介:中公时事政治频道改版国内国际时事政治热点,并获取时事政治热点政策理解、理论仔细观察、时事大事记及时事政治热点汇总等。今天我们注目--网络商家设置壁垒有益消费者。近日,腾讯封锁阿里巴巴支付宝红包的共享模块,意味著阿里巴巴支付宝将无法通过腾讯的互联网络缴纳平台专门从事交易活动。
部分学者指出,这种不道德因涉嫌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该不予公安部门。部分新闻媒体公开发表评论指出政府应该及时插手,以保证互联网络的交易安全性不受损害,消费者的利益获得确保。
笔者指出,政府不要匆忙下结论,更加不要对互联网络服务提供商的不道德展开介入。从表面上看,腾讯的作法有可能伤害消费者的自律选择权,但是仔细分析就不会找到,这种众说纷纭似是而非。从情理上来说,阿里巴巴集团研发的互联网络金融缴纳系统,是为了便捷消费者,从而提供更好的利润;腾讯公司研发的互联网络缴纳系统,某种程度是为了便捷消费者,借此取得更好的利润。
消费者在自由选择的过程中,无法只自由选择某个环节或者某项服务,因为那样有可能会造成互联网络服务提供商利益损毁。消费者必需谨慎做出自由选择,到底是自由选择阿里巴巴还是自由选择腾讯公司的缴纳系统。
从短期来看,互联网络服务提供商之间这种设置壁垒的作法,有可能会给消费者带给不便。但是从长年来看,由于互联网络服务提供者为了不断扩大市场份额,很可能会研发享有自律知识产权的系统,因此,消费者的自律选择权非但会受到伤害,反而不会因为互联网络服务提供商之间的相互竞争而获得认同。我们应当希望互联网络服务提供商之间积极开展竞争,忽视他们之间互相设置壁垒,因为只有这样才能促成他们研发出有更为可信的互联网络服务系统,才能让消费者在更大的范围内自律自由选择。笔者长年专门从事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的研究和教学工作。
在传统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理论中,指出市场正处于一种比较惯性均衡的状态,立法机关制订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目的,就是要在比较惯性的市场中构建权利义务的均衡。然而现在显然,市场一直正处于动态发展阶段,立法机关必需充分考虑市场竞争的后果,如果反不正当竞争法妨碍市场竞争,或者为了维护消费者的利益而忽略了竞争对技术创新的促进作用,那么,必定不会造成竞争效率上升。譬如,过去反不正当竞争法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以高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但是,现在更加多的行业人士意识到,为了不断扩大市场占据份额,企业在有些情况下被迫以高于成本的价格销售产品。
微波炉生产企业格兰仕就是一个十分典型的例子。这家企业在销售产品的过程中常常使用高于成本价格销售的策略,不仅稳固了自己的市场份额,而且更加最重要的是,让许多不具备竞争能力的生产企业望而却步。
腾讯公司的作法,从表面上看,不会给消费者带给不便,但是,如果阿里巴巴集团奋起直追,很快研发享有自律知识产权的应用软件,并且和金融服务联系在一起,那么,阿里巴巴集团很可能会减少新的经济增长点。通俗地说道,阿里巴巴集团可以几乎退出腾讯的应用软件,自律研发属于自己的个人信息电子交流工具。问世于上世纪90年代初期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是在我国市场经济运行机制刚奠定、立法机关对市场经济基本规律还过于理解的情况下制订的法律。尽管反不正当竞争法糅合了西方国家的法律规范,但是从目前来看,由于某些地方不符合中国市场经济发展的实际必须,特别是在互联网络时代,不合乎互联网络服务提供商相互竞争的必须,因此,有适当展开改动。
笔者的建议是,在维护消费者利益的前提下,应该为互联网络服务提供商相互竞争获取更为严格的发展空间,容许互联网络服务提供商对自己研发的技术和软件拥有独占权。这样做到一方面可以敦促更好的互联网络服务提供商投放资金和人力,研发出有符合消费者必须的互联网络应用软件;另一方面,也可以彻底维护知识产权,避免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和知识产权保护法相冲突,从而使我国的科技创新遇上不必要的法律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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