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与预防犯罪联合国人权事务委员会今天发表声明回应,新西兰两名被被判强奸罪的男子在服刑后遭到了漫长的预防性拘押,此举违背了该国按照《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规定的义务。人权事务委员会今天在日内瓦公布的要求中认为,新西兰必需立刻重新考虑之后拘押这两名男子的作法,并采取措施帮助他们出狱。要求牵涉到的两人,米勒(Allan Brian Miller)和卡罗尔(Michael John Carroll)分别于1991年和1988年判处强奸罪。
尽管在被监禁10年后有资格取得减刑,两人依然被之后监禁。两人在2014年递交给人权事务委员会的个人受理中指,在狱中,新西兰没为其获取取得必要的复原方案的机会。因此,对他们的持续拘押是给定的,侵害了他们的人身自由权。
经双方同意,委员会首次举办了口头听证会对此案展开审查会,容许当事人的法律代表通过面对面和视频会议,必要对此委员会成员有关新西兰对性犯罪者限于预防性拘押法律和惯例的疑惑。委员会就这一案件所做到的要求中认为,新西兰违背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规定的义务。委员会回应,随着预防性拘押时间的缩短,缔约国有更大的责任证明持续的拘押是合理的,并指出被拘押的个人所包含的威胁无法通过其他替代措施加以解决。
因此,有理由实行短期预防性拘押的风险水平不一定能沦为实行更加长年的预防性拘押的理由。人权事务委员会副主席沙尼(Yuval Shany)回应,对性犯罪者实行预防性拘押的制度与《公约》所拒绝的权利权利相冲突。
后者拒绝刑事判决与所犯罪行互为适合。人权事务委员会敦促新西兰审查其有关预防性拘押的涉及法律。人权事务委员会成员是来自世界各地的独立国家人权专家,他们以个人身份供职,而非缔约国的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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