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予宣告破产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全面推行)》第一章第三条中规定企业由债权人申请人倒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公用企业和与国计民生有根本性关系的企业,政府有关部门给与资助或者采行其他措施协助清偿债务的;(二)获得借贷,自倒闭申请人之日起六个月内清偿债务的。企业由债权人申请人倒闭,上级主管部门申请人整顿并且经企业与债权人会议达成协议妥协协议的,终止倒闭程序。企业并未按规定更改、倒闭或吊销分担什么法律责任? 企业没按有关规定展开拆分、并存、更改、倒闭或吊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注册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将分担以下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公司在拆分、并存、增加注册资本或者展开整肃时,不按照规定通告或者公告债权人的,由公司注册机关责令修正,判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六十五条整肃的组织不按照规定向公司注册机关上报整肃报告,或者上报整肃报告掩饰最重要事实或者有根本性遗漏的,由公司注册机关责令修正。
第六十六条公司倒闭、退出整肃完结后,不申请人办理吊销注册的,由公司注册机关注销营业执照。第六十七条股份有限公司成立、更改、吊销注册后,不出规定期限内发布公告或者公布的公告内容与公司注册机关核准注册的内容不完全一致的,由公司注册机关责令修正;逼不修正的,判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注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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